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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)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

作者: 编辑:行政办公室 时间:2021-03-23点击数:

校内相关人员:

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于202131日正式启动。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)通知及相关的规定,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汇算清缴的范围

居民个人(以下称“纳税人”)在20201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,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、补税。

依据税法规定,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,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(指校发业绩津贴)所得。

二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

依据税法规定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:

1.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(具体情形详见附件2,第三条)。

2. 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(具体情形详见附件2,第四条)。

三、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

1.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。

2.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,未预扣预缴的情形除外。

3.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。

四、办理汇算清缴的方式

1.纳税人自行办理。

2.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,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。

五、办理汇算清缴的渠道

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,推荐使用网上税务局(“个人所得税”APP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://etax.chinatax.gov.cn/)进行申报;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,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(详见附件2,第二条)。

六、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

202131日至630日。

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,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,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。纳税人可以在202131日至531日期间,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。

七、注意事项

1.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

集团发放的业绩津贴,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单独计税发放,在本次汇算清缴时,可以尝试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进行应补(退)税试算,然后与单独计税时应补(退)税比较,选择最优的方案进行汇算清缴。

2.操作流程的变化

2020年度,汇算清缴标准申报的“收入和税前扣除”界面,纳税人涉及的“工资薪金”、“劳务报酬”、“稿酬”、“特许权使用费”四项综合所得,已经自动纳入到综合所得收入范畴,无需再执行“查询导入”操作,只需核对该界面中收入数据信息是否真实、完整即可。

八、法律责任

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,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,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

如纳税人需要补税(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),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,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,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。

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,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“首违不罚”原则免予处罚。

九、年度汇算服务

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,多渠道、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,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、网页端、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。财务处薪酬与奖助学金科整理了关于汇算清缴一问一答(详见附件2),并为校内纳税人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服务。

咨询电话:8516616585166310

附件:

1.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操作流程图(个税APP版)

2.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问一答

3.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)

4.个人所得税税率表(综合所得适用)



财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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